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某2019年12月5日晚在家饮酒后,于2019年12月6日10时27分许,无证驾驶川A*****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魏某某行驶至郫都区唐昌镇西北路时,被警察挡获,民警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9mg/100ml,经鉴定: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7mg/100ml。
2020年3月5日,易某某接到通知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并载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其系初犯、认罪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桂清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2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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