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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6年4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处以罚款18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4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01时4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日产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五华区**路与***路交叉口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易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02mg/100ml。

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1个月至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建勇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7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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