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18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件加工厂工作,户籍地及现住地江西省**市****区****号**栋*单元**室。因酒后驾易某某驶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中午及晚上,被告人易某某在家里吃饭时都有饮酒,次日凌晨许,易某某独自一人驾驶其名下赣******私家小型客车到本市阳明东路文教路口自己的租住地,途经航空城大道、瑶湖东大道、紫阳东大道、瑶湖大桥、艾溪湖南路、京安路、高新南大道、顺外路,洛阳路、洛阳路隧道,9日凌晨1时51分许,易某某驾驶该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洛阳路城市便捷酒店门前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民警将易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易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2.85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易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卡口照片、酒精呼气单、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及无犯罪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查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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