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1〕145号
被告人易某某(冒名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0月17日被浙江省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D)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叶听、秦娜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易华根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C7****的小型面包车,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聚心路4号附近行驶至该街道南村教导路锦南嘉园6号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冒用彭某某的身份,并谎称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致使公安机关对其以彭某某的身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因被检察机关发现身份不符,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身份。另查明,被告人易某某仅取得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8日,逾期未换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号查询、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物品发还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遗失说明、起诉意见书、撤回审查起诉函、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承诺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又冒用他人身份妨害司法活动,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标标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叶听、秦娜娜律师的联系电话分别为:1375776****、188151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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