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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与朋友向某某等人在本市**镇**路“**”餐馆吃晚饭,席间易某某饮用白酒三两左右。饭后,易某某驾驶号牌为鄂D****8丰田牌越野车至**大道“**KTV”唱歌,期间易某某又饮用啤酒二瓶。21时许,易某某驾驶车辆准备回家,当行驶至**大道**局门前路段时,被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26mg/100ml。随后,民警将易某某带至松滋市**医院**门诊部,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19年6月13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呼气检测照片、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查获现场及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随案移送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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