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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镇**街**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2年4月28日被湖北省黄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1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区姚集街刘湾村乡村公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姚集街刘湾村祝家河路段时,遇陈某某驾驶鄂F****0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对向行驶,被告人易某某所驾车与陈某某所驾车发生碰撞,造成易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6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易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和驾驶资格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 车辆鉴定报告书、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5.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曾经故意犯罪,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殷婷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82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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