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06197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职业,现住钟祥市**镇**街**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D****V小型普通客车由钟祥市郢中镇西环路“喜胜客”餐馆行驶至郢中镇文峰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易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涂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琳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37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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