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2********,汉族,自贡市人,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晚,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川KK****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23时33分许,行驶至G85银昆高速公路自贡汇东收费站进站广场(1434公里)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民警当场挡获。经对易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呼出气体乙醇含量为87mg/100mL。后民警将易某某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2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易某某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法律文书②身份信息、车辆信息③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④血样提取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⑤抽血照片、视频截图⑥忏悔书⑦结账清单及发票⑧挡获经过等;
二、证人朱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五、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毒检视频、抽血送检的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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