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幢**楼**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因犯罪地在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管辖。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晚,被告人易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26号附1号“老哥门肥肠鱼”吃饭并饮酒。饭后易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仍驾驶重庆聚鑫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名下的渝B****学小型教练车,从中国银行南湖路支行旁停车场出发,经南湖路、康恒路、南滨路欲回其在巴南区李家沱**小区的家中。当晚22时10分许,易某某驾车行驶至南岸区南滨路警备区下穿道出口处时,因见前方有民警在设卡检查,遂弃车步行。前方巴南区巴滨路娄溪沟与南岸区南滨路交界处设卡检查的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勤务二大队民警发现异常后,当场将易某某抓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易某某的呼出气体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后民警将易某某带至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送检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3mg/100ml。
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车辆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现场查获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明知自己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又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到128.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若符合缓刑条件则适用缓刑,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俞 琬
检察官助理:莫 潋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幢**楼**号,1389602****);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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