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3********,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社区**组,现住都江堰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易文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白色二轮摩托车,由都江堰市翔凤路方向沿凉水井路往天府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都江堰市凉水井路天府大道路口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综合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易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黎小兵
检察官助理:黄 虎
2020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