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大队**,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社区**组**号,现住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C****3的“东风”牌灰色小轿车沿武当山特区北天门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武当山特区**路**桥****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3.1mg/100mL。民警随即将易某某带至太和医院武当山分院,由医护人员抽取易某某血样。2020年7月9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80mg/100ml。
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当山特区溜西门村3组,联系电话1347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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