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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监利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监利******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1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监利市**镇**村出发,前往监利市**镇**村。同日19时许,易某某驾驶该车沿**省道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在马路上行走的赵某某撞倒在地。附近居民报警后,易某某在事故现场被传唤到案。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1mg/100ml。随后,民警将易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易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赔偿了赵某某医药费等共计7400元并取得了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二轮摩托车实物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频光碟;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阳武

检察官助理:周  哲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3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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