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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家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20分,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永安市槐南村村部、槐南村桥头、槐南镇洋尾村往大田县建设镇方向行驶。途径槐南镇洋尾村西华新街西华信用社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随后被告人易某某被带至永安市槐南镇卫生院抽取血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易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15mg/100ml。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查获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劲松 

                          检察官助理:陈  榕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明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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