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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3时8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酒后驾驶浙******小型轿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肖厝村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易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3.42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易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海山

检察官助理:李丽琴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7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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