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检察业务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达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对被告人易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持有效“C1D”型驾驶证(驾驶证号5101811983********,档案编号:51010546****)驾驶甘NC****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拉萨往达孜行驶,当行驶至拉萨市达孜区桑珠林高速桥下时,被夜间酒驾检查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第一次结果为:139.7mg/100ml,第二次为:97.0mg/100ml,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达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易某某带至达孜区人民医院抽血,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出具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藏公物理鉴字【2020】657号)被告人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本、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两次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藏公物(理)鉴定【2020】657号鉴定意见,被告人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14mg/100ml。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145.14mg /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霖
检察官助理:赵营春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拉萨市达孜区中铁**局,联系电话1348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