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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0********,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易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古曲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长沙大道停车休息时,遇群众报警,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3.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3.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19年5月24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1397495****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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