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青莲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易某某在明知他人收买银行卡、银行卡U盾及关联手机卡等配套资料可能用于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先后以400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任某某、张某甲等二十人以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资料23套,后以现场交付、邮寄等方式转卖给杨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在逃)等人以赚取差价。期间,易某某向张某乙转交黄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配套资料3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易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琴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8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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