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730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泉塘村一组**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袁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袁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晚,三阳镇泉塘村一组袁某甲与其丈夫袁某乙发生家庭纠纷,袁某甲报警,市局指挥中心派警后,三阳派出所民警袁某丙因在执行其他工作,遂指派辅警张某甲、张某乙前往调解。张某甲、张某乙出警后对双方进行劝解,在调解工作即将完成时,袁某乙弟弟袁某丁来到现场,无故辱骂、殴打张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向民警袁某丙电话汇报后,民警袁某丙带领辅警徐某、陈某某来到现场,袁某丁继续辱骂民警袁某丙等人,民警袁某丙经现场询问后告知袁某丁涉嫌违法,并出示警官证对其进行口头传唤,袁某丁不配合传唤。在民警袁某丙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易某某为阻止民警强带走其儿子袁某丁,遂采取辱骂、阻拦开警车车门、抢警车方向盘等方式阻碍执法,袁某丙口头警告易某某并将其从驾驶室拉下车,被告人易某某被拉下车后用拖鞋打伤袁某丙手臂,袁某丙被殴打后带领辅警将被告人易某某强制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伤情鉴定等书证;2.证人徐某、袁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笔录;6.执法记录仪现场记录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检察官助理:丁安琪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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