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证驾驶一辆无牌女式二轮摩托车搭载三人从洪江市塘湾镇沿国道向**乡方向行驶,当其行驶到国道**乡**村**路段时遇到雪峰交警队设卡检查,其不接受交警依法检查,驾驶车辆冲关逃跑过程中,将正在执勤的雪峰交警队民警向某甲撞伤。经鉴定,向某甲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向某乙、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洪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洪公物鉴(法临)字〔2020〕第19号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三人,不依法接受正在执勤交警的检查,驾车逃跑过程中,将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撞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品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在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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