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路**号**房,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路,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易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吴川市**
镇**路的家中二楼睡房处容留吸毒人员易某甲、翟某某、易某乙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4月25日或26日、2020年5月1日凌晨,易某某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易某甲、翟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吴川市**镇**路的家中二楼睡房处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5月9日13时许,易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易某甲、翟某某、李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吴川市**镇**路的家中二楼睡房处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吴川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办案民警在现场扣押了易某某用于吸毒的工具纯净水瓶一个、塑料吸管五条、打火机一只、锡纸一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多次在其住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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