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易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无业,住广昌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被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期四年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19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易某某租住在广昌县**镇**楼上**房间的出租屋,分两次将从外地带回的冰毒交由前来该出租屋的吸毒人员一同吸食。第一次有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江某某和易某某一同在易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冰毒;第二次是在第二天的中午,江某某、陈某某和易某某一同在该出租屋内吸食冰毒。
2、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易某某一外号“**”的朋友带冰毒来到其在广昌县**宾馆租住的客房内,易某某就和“**”、谢某甲、甘某某一同在该宾馆房间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谢某甲、甘某某、江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 搜查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4. 鉴定意见;5.房屋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友群
检察官助理:陈蕾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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