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易某某,曾用名易某甲,绰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易某某两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甲、何某乙、张某某在保靖县**镇**后面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冰毒,两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甲、何某乙、彭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冰毒。2019年7、8月份,易某某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甲、何某乙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冰毒。
2020年7月31日,易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5.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野
检察官助理:隆婷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家住保靖县**镇**村**组,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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