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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队,现住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对面马路旁,伙同吸毒人员黄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易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湘******黑色尼桑汽车内,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吸食的“麻古”和“冰毒”系黄某某出资。

2、2020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对面马路旁,伙同吸毒人员黄某某在易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湘******黑色尼桑汽车内,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麻古、冰毒。吸食的“麻古”和“冰毒”系黄某某出资。

3、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对面马路旁,伙同吸毒人员黄某某在易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湘******黑色尼桑汽车内,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麻古、冰毒。吸食的“麻古”和“冰毒”系黄某某出资。

另查明,被告人易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湘建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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