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9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镇**(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容留吸毒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易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卓尚酒店开房,并多次容留赵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同年5月27日20时许,易某某在其出资开房的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卓尚酒店5025房间内,由万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容留赵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万某某(另案处理)、龙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同日21时许,民警将吸毒后外出的万某某抓获。次日0时许,民警在卓尚酒店大堂抓获赵某某,在该酒店5025房间抓获易某某、张某某。次日15时许,民警在茶园阳光美地龙麟房介所将龙某某抓获。经毒品尿样检测,被告人易某某及赵某某、张某某、万某某、龙某某尿液均呈冰毒阳性反应。
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万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云鹏
检察官助理:李秀明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十一张;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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