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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6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宿舍**栋**单元**房容留刘某某、戴某某、周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宿舍**栋**单元**房容留周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宿舍**栋**单元**房容留刘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媚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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