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69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3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7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易某某租用本市黄江**镇北岸**村榕树头附近一瓦房,后容留朱某某、黄某某、“小蒙”、“开心果”(后两人情况不详)等名女子该房内卖淫,朱某某等人每卖淫一次,收取嫖资80元至100元,易某某从中获取30元提成,另朱某某等人每天支付给易某某20元伙食费。至2019年1月5日,易某某共接收朱某某转账的卖淫提成及伙食费共计1444元;接收黄某某转账的卖淫提成及伙食费共计1007元;接收“开心果”转账的卖淫提成及伙食费共计5340元;接收“小蒙”转账的卖淫提成及伙食费120元。
2019年1月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出租屋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魏某某、朱某某,当天19时许抓获被告人易某某,次日抓获卖淫违法人员黄某某。经审讯,易某某对其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7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证据清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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