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3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双柏村3组28号其租用的临租房内,容留卖淫女叶某某与嫖客邓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易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良林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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