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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容留卖淫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组。2019年3月26日因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3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双柏村3组28号其租用的临租房内,容留卖淫女叶某某与嫖客邓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易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良林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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