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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晚,同案人邓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易某某和某某某、徐某某(上述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到邓某乙家中找邓某乙意欲追讨莫须有的债务,但邓某乙不在家中,邓某甲、易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邓某乙的家人发生吵闹后离开了邓某乙家。稍后,邓某甲指使被告人易某某和某某某、徐某某等人再次去到邓某乙家附近将邓某乙停放在邓某丙家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桂E****3的本田雅阁小轿车进行敲砸毁坏。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邓某乙汽车被损坏的损失是2280元。易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滋事生非、逞强显能,伙同他人肆意打砸、毁坏他人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桦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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