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Z738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街道**社区**组**号附**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至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易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桂湖街道宝光大道北段106号“心意茶楼”3楼租用一包间开设赌场,并组织赌博人员以“打旋”的方式进行赌博,按每场抽成1000元,至案发共计获利九千余元。2020年8月31日22时许,民警在现场挡获易某某以及参赌人员7名(均已行政处罚),查获赌具纸质扑克牌一副,赌资共计4405元。易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茶楼包间开设赌场并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九千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易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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