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刑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片**村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至20日,被告人易某某在岳阳县**镇**大酒店旁开设的麻将馆内,先后组织100多人次进行“三公”赌博(“三公”赌博,每人发三张纸牌,通过点数大小定输赢,点数大的赢点数小的人的钱,没有固定的庄家),赌注每人每次10元起步,上不封顶。易某某按下注金额的大小抽取10元到50元不等的“水钱”,共计获利人民币6000多元。因赌博活动中形成的债务问题,2月14日参赌人员毛某某与万某某对参赌人员彭某某实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2019年5月22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易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为抽头渔利,提供赌博场地,供多人进行“三公”赌博活动,且因赌博引发了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 沁
检察官助理:刘丽芳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1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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