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9********,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湘阴县**局公职人员,住湘阴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9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某与被告人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湘062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判决易某某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98万元。判决生效后,同年7月28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向易某某发出(2017)湘0624执652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8年11月5日,易某某将自己名下的湘A3****雷克萨斯小车以人民币8万元价格抵押给**投资有限公司,并将所得8万元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等,未执行法院判决义务。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易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玥希
检察官助理:焦宇翔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在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