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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放火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9********,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湘阴县**镇**巷**宿舍**号。因涉嫌放火罪,2019年1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决定退回长沙市公安芙蓉区分局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1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带着一副黑色口罩,推着两个行李箱,来到了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大厦**楼**培训学校,在培训学校角落沙发休息。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带着黑色口罩推着两个行李箱上了**大厦公寓**楼,在**室门口发现了一部婴儿车。因工作生活不如意,遂产生烧掉婴儿车发泄情绪的想法。于是,易某某把婴儿车及其旁边的鞋架和两双鞋子一起搬到到一楼到二楼的夹层,用婴儿车上的打火机点燃婴儿车等物品,等婴儿车上的物品着明火后,被告人易某某逃离现场。后物业人员发现楼道内有烟雾,排查后即使将火扑灭。易某某的放火行为导致婴儿车等财物被烧毁,墙体多处损坏。

被告人易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易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被告人易某某签字确认的其在昊天大厦楼道视频截图4张及视频监控、放火后的现场照片1张、被害人谅解书等书证、物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刘某某、杨某某、刘国望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玉换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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