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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住四川省江安县******号。2014年8月2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10天,于2014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8年10月18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害人肖某某前往**镇**街**号前夫易某某家里为儿子送生活费,在易某某家卧室内,被告人易某某与肖某某因离婚后,是否复婚以及肖某某是否又有对象等事宜发生口角。被告人易某某在暴怒之下,对肖某某用拳脚进行殴打,并使用塑料凳子敲打肖某某,致使肖某某头部、面部、双手等多处红肿淤青。经鉴定,肖某某本次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故意损伤他人身体,并致伤害程度达轻伤二级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世庆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住四川省江安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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