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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9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在汨罗市新市镇黄金街菜市场苏某某开的麻将馆打麻将时发生争执,李某甲用麻将将易某某的额头砸出血,易某某也拿麻将砸向李某甲没有砸到,随后易某某冲出麻将馆用组装好的匕首将李某甲的左上臂划伤。经鉴定,易某某面部皮肤挫裂伤,右前臂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李某甲左上臂皮肤软组织裂伤,左桡神经断裂,左肌皮神经损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易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易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汨罗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乙、苏某某、何某某、程某某、万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萍

检察官助理:叶颖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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