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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号现居住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号。2012年11月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2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因感情纠葛到刘某某所租住的保定市东廉良村找刘某某,刘某某因害怕便联系被害人霍某某来她的住处。被害人霍某某到来之后,被告人易某某因怀疑其为刘某某新男友,继而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易某某用拳头打被害人霍某某头部,并用随身携带水果刀将被害人霍某某左背部扎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霍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易某某供述;2、被害人霍某某陈述;3、证人朱某某、高某某、刘某某证言;3、侦办经过、到案经过;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被告人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立

检察官助理:崔晨琛

2020年9月2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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