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7********,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长沙市岳麓区中海国际社区三期(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8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楼下,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停车纠纷发生冲突,赵某某先用手推被告人易某某,易某某用拳头还击对方,接着易某某、赵某某均用拳头击打对方,易某某用拳头打了赵某某头部、耳朵等身体部位,随后两人抱在一起,易某某先将赵某某摔倒在地,骑在赵某某身体上对其进行殴打,并用手臂勒住赵某某脖子将其用力往地上压,造成赵某某左侧第3前肋骨折,右侧第3、4前肋骨折,左耳廓裂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易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CT诊断报告单、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害人赵某某作的伤情鉴定;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惠

检察官助理:钟强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_.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