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4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即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5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领取结婚证结为夫妻,同年12月20日因朱某某提出离婚,易某某认为朱某某欺骗了他产生杀害朱某某的想法,并在网络上搜索人体心脏的具体位置。被告人易某某想在农历年后再离婚,但朱某某不同意,便以同意离婚为由把朱某某约至袁某某婚姻登记处,由于朱某某仍然坚持立即离婚,易某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长约20cm的短刀捅向被害人朱某某的胸腔欲将朱某某杀害,捅了四、五刀后被路人邹某某拦住并将短刀夺下。易某某站在原处时被途径此地的交警控制住,官员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易某某扭送至宜阳分局。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伤情程度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易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短刀等物证;2.处警经过等书证;3.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7.鉴定意见;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因感情纠纷持短刀欲将被害人易欢杀死,后被路人拦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易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易某某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林
检察官助理:万雨露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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