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1〕11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镇**村**号,住湖北省安陆市**街道**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16日年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乐宜居装修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房,盗走两台黑色华为荣耀手机,后冒充该公司客户,以客户名义及手机内的客户资料勒索该公司退回货款人民币98000元以及各类损失共人民币130000元。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在广东省佛冈县英佛公路潖江大桥附近交易,因被发现而未取得财物,后被抓获。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文丽
2021年3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
3.《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扣押的黑色华为手机一台、红色塑料袋一个、纸袋一个、粉色OPPO手机一台、蓝色小米手机一台、黑色小米手机一台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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