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4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1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2020年6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7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5日起,被告人易某某任职**化工(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部,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公司销售给该公司油漆的售后服务及油漆桶、废油漆的回收等。
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易某某在明知谭某某(已判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在重庆市合川区**公司内,将该**公司使用过的、本应**公司回收的KCC牌空油漆桶89个、废溶剂桶72个销售给谭某某,后谭某某将上述油漆桶、废溶剂桶非法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其中空桶价格为15元/个,废溶剂桶价格为120元/个的价格。经测量,上述空油漆桶和废溶剂桶共重9899.05千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危险废物。
2018年1月3日,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有限公司物资放行条、扣押决定书、零部件回收合同、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谭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测报告、危险废物鉴定意见;
5.称量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其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济
检察官助理:李 欢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镇**栋**单元**,联系电话1362847****;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本案卷宗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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