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9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高中文化,吊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本市岳阳楼区**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电话里发生争执并互讲狠话,后约至本市岳阳楼区**路**小区见面,易某某遂通知“黄某某”(在逃)帮其准备刀,便与其朋友“飞机”(在逃)一同到了**小区,后易某某另一朋友“大侠”带了几把刀与易某某汇合。易某某、“飞机”、“大侠”分别手持管制刀具在**小区附近遇见赵某某,易、赵两人不停旁人劝阻,争执了几句后易某某遂举起砍刀向赵某某猛砍,易某某的朋友亦上前对赵某某行凶,后易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中有三处可分别独立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枫桥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病历资料、户籍资料、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许某甲、桂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马某某、许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岳金盾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4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应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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