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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涉嫌诈骗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楼**楼。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易某某得知长沙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拖欠投资人投资款的情况后,进入投资人建立的维权微信群,并在群中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事后添加被害人杨某某在内的多名投资人微信。在与杨某某微信聊天过程中,易某某谎称自己家属投资**老年公寓项目数百万元,依靠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表哥已追回100万元。杨某某为尽快追回个人投资,委托易某某帮忙。易某某通过虚构微信聊天记录,冒充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表哥身份与杨某某联系沟通等方式,骗取杨某某信任后,以“辛苦费”、“好处费”名义向杨某某索要钱财。同年9月20日,杨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易某某转账人民币9800元,易某某收到钱款后中断联系,并将财物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杨某某报案后,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易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易某某通过其亲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得到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易某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欢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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