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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26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43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某某******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4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易某某在宜春市袁某某**广场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又通过淘宝网购买了枪托、无缝钢管、瞄准镜等零部件。之后,被告人易某某参照枪支组装视频,将上述零部件组装成了一支枪。经鉴定,上述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陈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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