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未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易某某,绰号“**”,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室。因吸食毒品,2017年4月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1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4月15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15日、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城陵矶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在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家属区院内有疑似吸毒人员。23时许,公安民警将在该家属院出现的被告人易某某抓获,查获其携带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1包。经鉴定,以上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1.762克。
2、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易某某在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家属区其男友李某某家中,提供毒品和吸食工具,与吸毒人员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易某某的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9]150号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尿检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毒品检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和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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