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到**镇**村**号门诊门口,将被害人余某某一辆钻白色嘉陵酷派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820元人民币)偷走;
2019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到**镇**市场**果业门前,将被害人刘某甲一台银白色奥红大牌电动车偷走;
2019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镇**路**号**花坊门口,将被害人刘某乙一台玫瑰金色格林豪泰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344元人民币)偷走;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镇**市场**购物广场第六档口,将被害人温某某一台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764元人民币)偷走;
2019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到**镇**街**号门口,将被害人冯某某一台粉色格林牌电动车偷走;
2019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到**镇**广场**水果店旁边,将被害人黄某某一台蓝色喜仕达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164元人民币)偷走。
破案后,以上涉案电动车,除了被害人黄某某的电动车已缴回,并且发还给被害人,其余的电动车未能缴回。被告人易某某参与盗窃总价值为人民币60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陈翠君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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