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区**镇**社区**路,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区**镇**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1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路过袁州区三阳镇**超市门口时,见停放于此的一辆“新的”牌电动车钥匙未拔,遂将电动车启动,骑行至其住所对面的工厂门口停放。4月10日,犯罪嫌疑人易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将电动车退还给失主。
经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照片等书证;2.失主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意见;6.指认现场、勘验现场笔录;7.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刚
检察官助理:黄婷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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