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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27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8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现租住新乡市开发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易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胜利路与向阳路十字向北100米路东,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雅马哈助力摩托车盗走。

2、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易某某在新乡市卫滨区华兰大道与胜利路十字向西**米路****店前,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两辆黑色两轮助力摩托车盗走。

3、2020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新乡市卫滨区劳动路与化工路**小区**门,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本田摩托车(价值546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易某某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范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劲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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