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9********,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现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盗窃罪2020年4月14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人易某某准备到冕宁县**乡**村**公司员工魏某某宿舍内购买香烟,电话得知魏某某暂不回来时,于2020年4月13日0时30分左右翻窗进入魏某某房间,在屋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688元及不同品牌香烟共计47包。经冕宁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在2020年4月13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向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成瑶
检察官助理:陆海燕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