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4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7时44分,被告人易某某来到东莞市**镇**电子厂**网吧,见被害人汤某某 坐在电脑椅子上睡觉,手机放在电脑桌上充电。易某某趁机将汤某某的一部苹果6手机扒走(经估价,价值568.33元)。得手后,易某某逃离现场。同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麻涌镇**工业园**横路就**洲**号将被告人易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起回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汤某某陈述,监控视频,缴获赃物手机,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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