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苑**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易某某经人介绍至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在被害人吴某某的建筑垃圾回收厂工作。后易某某因无钱使用,便盗窃厂里电线、废铁、电动机等财物,并驾驶渝A5****面包车将涉案财物运至开州区**街道**路**号废品收购门市变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易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的铜芯电线约30斤盗走,以每斤16元的价格变卖,非法获利480元。
2020年9月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易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的铜芯电线约38斤盗走,以每斤16元的价格变卖,非法获利608元。
2020年9月6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易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的废铁约430斤盗走,以每斤1元的价格变卖,非法获利430元。
2020年9月8日的下午五点半,被告人易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的1台“胜利牌Y250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械设备盗走,非法获利800元。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机价值人民币4284元。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2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涉案电动机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易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6000元,亦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被告人易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联系电话1399667****
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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