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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6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成都市金牛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5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易某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三河大道209号“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厂区总装车间内,趁车间工人均忙于生产,无人看管休息区桌上的手机存放箱之机,从存放箱内盗走了5部手机。后易某某在逃离车间后被发现的员工追赶拦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了被盗的5部手机。经鉴定,被盗的华为nova5 pro手机价格为1350元、荣耀v10手机价格为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易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强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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